人大代表朱列玉再度提议取消酒驾入刑法案
- 发布时间:2022-02-25 13:34
- 作者:岳风网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一次提交“建议取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
南都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醉驾首次写入刑法后,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危险驾驶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对此,朱列玉认为,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他表示,2022年全国两会上他将提交的两份议案都与醉驾相关:一份是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另一份则是建议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
有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有71万余件,其中适用缓刑的有30余万件。朱列玉认为,这一数据表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轻者居多。许多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也没有制造特别难以容忍的危险,其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会和蓄意犯罪的恶性。他们往往是普通人,在这一次错误之后,仍有着经营正常生活的需求,更有着比其他罪犯更高的回归社会的可能。
朱列玉称,但在实际情况中,犯罪行为人当事人不仅面临坐牢、失业,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醉驾”经历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其就业也将受到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其再也无法报考国家公务员,入伍,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与此同时,我国约有160部法律对于有犯罪前科人员从业有着限制性规定,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可能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不仅如此,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有关的材料审核。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长此以往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朱列玉谈到,在互联网时代,前科信息查询变得更为便利,因醉驾所产生的犯罪记录给个人及家庭带来的负面效应容易被进一步放大。
因此,朱列玉认为,应对醉驾行为进行区分:对于客观上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上无明显恶意的情形,通过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这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
“而对于醉驾行为情节更恶劣,造成后果更严重的情形,则可以适用刑法进行追责。例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深度醉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追责,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此外,对于酒后驾车行为引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并且态度恶劣的,禁止适用缓刑。”朱列玉说。
朱列玉还特别谈到,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
为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朱列玉在另一份议案中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部分具备一定条件,例如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严格限制醉驾犯罪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并设置科学的犯罪记录解封机制,在有条件地使用非刑罚制裁的情况下,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使醉驾犯罪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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